舒漾協會事務

舒漾協會-章程節錄與入會報名

欲申請報名入會者可點選網址報名-「花蓮縣舒漾服務關懷照顧協會入會報名表」
協會FACEBOOK粉絲專頁:「花蓮縣舒漾服務關懷照顧協會」

舒漾協會章程重要資訊節錄如下,如須知詳細章程內容,協會成員可向協會行政詢問或調閱。

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花蓮縣舒漾服務關懷照顧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
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關懷及有助弱勢族群照顧與發展及相關工作人員培訓、藝文及學術研究活動。辦理長期照顧服務等相關工作,與推廣原住民相關文化。結合家庭照顧者及關懷照顧者之社會人士、團體,積極爭取家庭照顧者權益,提升社會大眾對家庭照顧者的認識、關懷與提供相關服務。
第三條 本會以花蓮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(設分支機構)。前項(分支機構)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(分支機構)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  • 關懷弱勢族群:失依的老人、婦女、兒童、經濟困難之家庭及生活陷入困境的個案等,將物資收集及轉贈予需要之人,並給予適時的協助。
  • 辦理或協助照顧服務(含社區復健)相關人員培訓、藝文及學術研究活動,與關懷弱勢族群相關之公益活動。
  • 倡導及促進研修相關弱勢族群權益、福利之政策法令。
  • 關懷部落弱勢原住民族群和家庭,與推廣原住民族相關文化。
  • 長照個案家境清寒,困難家庭有長照照顧需求之協助者。
  • 設立網站提供與關懷弱勢族群相關之訊息及資源轉介。
  • 增進民眾對家庭照顧者的了解與關懷,並協助提升家庭照顧者之生活品質。
  • 其他與本會宗旨相符之工作。         
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第二章  會員
第七條 設籍於花蓮縣或工作於組織區域內(附工作證明)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,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 
    通過,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,經繳納入會費與常會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第八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時,或未繳納當年常會會費者,得經理事會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 
    予以除名。
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  喪失會員資格。
二、  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三、  連續二年未繳交常會會費者。
四、  贊助會員未繳交次月贊助費者。
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說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二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(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,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個人會員相同。)。
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、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第五章 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 
一、   入會費: 免收入會費。
二、   常年會費: 
          個人會員:每人新台幣1200元。
          團體會員:每年3600元。
          贊助會員:每人每月100元。
三、   會員捐款。
四、   事業費。
五、   委託收益。
六、   基金及其孳息。
七、   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。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。
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,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(會員大會)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。
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